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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日前,備受社會關注的北京紅黃藍幼兒園虐童一案,檢察機關已向法院提起公訴。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亞男虐待被看護人案公開宣判,涉事教師獲刑一年六個月。那么,幼兒園老師毆打兒童該怎么辦?
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亞男虐待被看護人案公開宣判,以虐待被看護人罪一審判處劉亞男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同時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未成年人看護教育工作。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亞男系北京市朝陽區紅黃藍新天地幼兒園國際小二班教師。2017年11月間,劉亞男在所任職的班級內,使用針狀物先后扎4名幼童,經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上述幼童所受損傷均不構成輕微傷。被告人劉亞男后被查獲歸案。
朝陽法院認為,幼兒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需要特殊保護的群體,其合法權益不容侵犯。被告人劉亞男身為幼兒教師,本應對其看護的幼兒進行看管、照料、保護、教育,卻違背職業道德和看護職責要求,使用針狀物對多名幼童進行傷害,情節惡劣,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其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應當適用從業禁止。結合被告人劉亞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等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幼兒園老師毆打兒童該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幼兒園的教師毆打兒童的,是屬于侵害兒童權益的行為,兒童的家長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本文轉自:江蘇壹貳叁法律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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